答辩状

时间:2024-08-22 11:37:44
答辩状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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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法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答辩状通用,欢迎大家分享。

答辩状通用1

答辩人(第三人)。

答辩人现就XXXXTFTF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9号--00051号"行政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案,现答辩人统一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裁定正确。

因这一裁定既与事实相符,也与法律不悖。

双方对以下事实本身是没有争议的:x年3月25日,原丰都县人民政府北岸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丰都县旧县城淹没区内x年5月10日后修建的符合有关条件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助,对原名山镇居民符合条件的住房授权由原名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签订补助协议并组织兑现。原名山镇人民政府(即本答辩人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与上诉人分别签订了《丰都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对上诉人在旧县城淹没区内x年后修建的原名山镇中华路280号前楼房屋给予了补助。前楼房屋后由县北城管委会予以拆除。

但双方对该事实是否符合超过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产生了不同观点。

前述事实证明,上诉人至少在x年就已经知道拆除、补助行为发生。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不属于不知道的的情形。

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起诉早已经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也即,一审与答辩人方的观点相同。

二、上诉人的观点错误。

一是,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一说,上诉人硬生生一再以诉讼时效说事。

二是,上诉人制造出一个逻辑,行政机关自己纠正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不需要计算诉讼时效。上诉人把102次会议纪要说成是在纠正违法行为,系杜撰——该纪要分明是在处理与上诉人原设定的权利义务无关的、案外人的遗留问题,何来违法?即便违法,也因是与案外人相关的法律关系,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影响。上诉人又称行政机关自己在纠正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不需要计算"诉讼时效",这更是杜撰。试问,何处有此规定。

三是,上诉人彻底误解了起诉期限的法律意义及构成要件。

起诉期限与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要件紧密相联。本案中即:上诉人至少在x年就已经知道拆除、补助行为发生,就应"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期限就得从此时起算。怎么可能如上诉人的上诉中所称:行政机关自己纠正违法行为,"所以诉讼时效不需要计算"?难道此时就没有"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既然没有,又为什么要起诉、要上诉?

谨此答辩,恳希采纳。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QQQQQ

代书:付律师

x年x月x日

答辩状通用2

答辩人:韶关市浈江区地质矿产局

地址:韶关市韶瑶路10号

电话:

负责人:杨(该局局长)

因徐焕东、余世年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法院维持我局对余世年所作出的韶浈地矿罚字[xx]第011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1、本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中,上诉人余世年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上诉人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2、我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

②我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

3、我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

①我局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是有事实依据的(见调查笔录),且我局并未拒绝听取上诉人陈述、申辩,所以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41条、31条、32条的规定问题;

②我局在对余世年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上诉人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二、关于上诉人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捌仟元及返还其利息的问题。

上诉人方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上诉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上诉人要求我局返还其捌仟元人民币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上诉人请求我局赔偿xx年6月13日至7月8日共26天的车辆停运损失10000元人民币及停车费375元的问题。

上诉人方的这两项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余世年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上诉人方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条文的规定。所以上诉人方的这两项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着力整顿乱开乱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非常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的上诉人方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律第343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我局正告上诉人需认清形势,尽早撤回起诉,否则我局将酌情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上诉人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辩单位:

法定代表人:

xxxx年

答辩状通用3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石,主任。

答辩人现就Q等上诉人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一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是以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的;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又是基于认为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

所以,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查明并 ……此处隐藏2331个字……如实叙述,也没有与我和胜存在特殊的关系。

五、被答辩人称本案的取证力度不够,证据的完整性,严谨性及可信度均存在不同的问题。但是根据本案已经有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彭武胜。

六、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8万元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本案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是我和胜,被答辩人是施害方,要求法院判决我们赔偿被答辩人各项损失8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答辩状通用6

答辩人: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实际经营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人诉我(单位)争议一案,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________

一、予以确认的项目:________

(一)基本事实部分,予以确认的项目为:________

(填写说明:________请答辩人写明对申请书中"基本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________第一项、第五项第3点,等等。)

(二)加班工资调查表,予以确认的项目为:________

(填写说明:________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________第一项中的加班天数,第三项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等。)

(三)基本事实之工伤待遇相关情况,予以确认的项目为:________

(填写说明:________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2《工伤待遇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________第一项、第三项第3点,等等。)

二、不予确认的项目

(一)基本事实部分,不予确认的项目为:________

(填写说明:________请答辩人写明对申请书中"基本事实"部分不予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不予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________第一项、第四项第3点,等等。)

(二)加班工资请求计算明细,不予确认的项目为:________

(填写说明:________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不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________第一项的加班天数,第三项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等。)

(三)基本事实之工伤待遇相关情况,不予确认的项目为:________

(填写说明:________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2《工伤待遇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不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________第一项、第三项第3点,等等。)

三、答辩内容(请针对不予确认的事实,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

附:________

1、答辩书副本份;

2、有关证据份,共页。

答辩人签章: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答辩状通用7

答辩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张,女,1x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星河城X座33-6号。电话:13x0x316905

答辩人于xx年x月xx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杨(原审原告)因不服(xx)中区行初字第3x0号行政裁定之上诉状副本。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答

辩如下:

一、张与上诉人,申请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权属各占50%的不动产所有权证,这一客观事实属实。

购房时张与上诉人已约定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星河城A座33-6所有权双方各占50%,这一客观事实已经是(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x05号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之后上诉人申请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又以(xx)渝高法民申字第65x号裁定驳回上诉人杨再审申请。

二.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101房地产证0x字第13x90号房地产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张、上诉人与x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依法申请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三.原审裁定认定的上诉人诉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过起诉期限,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上诉人在一审中当庭陈诉在xx年1月开始支付银行按揭款时,x联公司才将产权复印件等相关手续交给上诉人。这时上诉人如不知诉讼权,也已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期限应当从xx年1月起算。

另外,不动产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星河城A座33-6号权属证上记载时间为xx年8月16日,该不动产在产权登记中心登记的时间最晚也应当在"xx年8月16日"。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否则登记失去意义,因此"xx年8月16日"上诉人杨就应当知道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101房地产证xx字第13x90号房地产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期限从xx年8月16日起算也成立。

因此,上诉人诉称适用年的起诉期限的理由不成立。

四、上诉人诉称一直在主张权利,这与是否过起诉期限无关。

上诉人把民法中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混为一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根本就没有"诉讼时效的中断"的说法。

五、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寄函要求作变更登记,被上诉人并非行政不作为。

被上诉人在xx年7月5日以渝地房登函(xx)57号回复上诉人:…权利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确认土地房屋权利的法律文件或者其他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资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然而上诉人没有提供材料。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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